(2016)湘0181执29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黄金花诉罗驰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花,罗驰平,李红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2914号申请执行人黄金花被执行人罗驰平被执行人李红辉申请执行人黄金花与被执行人罗驰平、李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4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浏民初字第4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振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