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某机砖厂与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边县某某机砖厂,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290号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某机砖厂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某机砖厂与被执行人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8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人民币23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95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某机砖厂以与被执行人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执行费3395元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12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