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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3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叶利庭、陈婷与太仓市新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利庭,陈婷,太仓市新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3433号原告叶利庭,男,1983年10月28日生,住太仓市。原告陈婷,女,1983年3月23日生,住太仓市。委托代理人叶利庭(系原告陈婷配偶),即本案第一原告。被告太仓市新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双凤镇凤林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678011329。法定代表人周逸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叶,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利庭、陈婷诉被告太仓市新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叶利庭、陈婷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利庭、陈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利庭、陈婷负担。审 判 长  刘玉芳人民陪审员  汪德符人民陪审员  汤建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