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03执9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宏会与刘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会,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3执9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宏会,居民。被执行人刘杰,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宏会与被执行人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于2015年9月19日作出的、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403民初249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杰所有的鲁D×××××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二、冻结被执行人刘杰在银行的存款3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依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