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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民终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伟与王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伟,王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民终1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琴,女,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上诉人王伟因与上诉人王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伟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顾 玉审判员 李淑群审判员 熊 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柯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