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5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菊、骆国刚与陈祖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菊,骆国刚,陈祖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赵菊,女,1968年9月18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申请执行人:骆国刚,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陈祖文,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赵菊、骆国刚申请执行陈祖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古蔺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菊、骆国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赵菊、骆国刚申请执行陈祖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被执行财产,申请人赵菊、骆国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曾维健审判员 邱绍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治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