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3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宝清县华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姜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清县华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姜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3民初1644号原告宝清县华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会生,职务经理。地址宝清县宝清镇。被告姜伟,男,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宝清县华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姜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清县华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秀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初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