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马学兰与安徽华福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兰,安徽华福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591号原告:马学兰,女,194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韩玉红,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烈武,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华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如意嘉园B区会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300000016613。法定代表人:张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金标,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学兰与被告安徽华福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