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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长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河口市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长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486号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张臻冰,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长祥,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5)梅民初823号民事判决原告梅河口市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长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梅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