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舟、陈佳妤、李洪建、张方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舟,陈佳妤,李洪建,张方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923民初1857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和平。被告杜舟。被告陈佳妤。被告李洪建。被告张方琼。委托代理人邱勇,巴中市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诉被告杜舟、陈佳妤、李洪建、张方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用社委托代理人袁和平,被告李洪建,张方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舟,陈佳妤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信用社诉称:被告杜舟,陈佳妤于2013年11月27日在原告信用社抵押贷款250000.00元,被告李洪建,张方琼自愿以自己房屋为其抵押担保,借款期限两年,除结付部分利息外,借款本金及下余利息逾期至今未付,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杜舟,陈佳妤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0元及利息,并以被告李洪建,张方琼设定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杜舟,陈佳妤未提出答辩。被告李洪建,张方琼辩称:与原告信用社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以自己房屋为被告杜舟,陈佳妤的贷款提供担保属实,但在签订合同时是空白合同,没有内容,不真实,抵押担保合同应为无效,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杜舟,陈佳妤于2013年11月26向原告信用社贷款250000.00元,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额度250000.00元,循环使用自2013年11月26日至2018年11月25日,原告信用社于2013年11月27日向被告杜舟发放借款250000.00元,被告杜舟签名的借款借据期限为两年,执行月利率9.7375%,约定按季结息,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如借款人连续六个月不按时结付利息,贷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借款本息。被告李洪建,张方琼自愿以夫妻共有位于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东段(房屋所有权证号201100910)建筑面积113.45平方米房屋为其抵押担保,并与原告信用社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在平昌县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被告杜舟借款后,结付利息至2015年6月22日,之后未按约定履行付息义务,借款本金及下余利息经原告催收无果,原告信用社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凭证、房屋他项权证、贷款交易流水清单等书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杜舟,陈佳妤自2015年6月起未按约定履行付息义务,原告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被告仍应偿还原告信用社借款本金及下余利息。被告李洪建,张方琼以在签订合同时是空白合同,没有内容,不真实,抵押担保合同应为无效,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洪建,张方琼自愿以自己所有的房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原告信用并有权行使抵押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二)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杜舟,陈佳妤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限被告杜舟,陈佳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50000.00元及下余利息(分别按约定月利率9.7375‰,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计付,已结付的利息应予抵减)。逾期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被告李洪建,张方琼夫妻共有位于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东段(房屋所有权证号201100910)建筑面积113.45平方米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杜舟,陈佳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云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