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3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改芹与刘芳芳、段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芳芳,张改芹,段燕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3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芳芳,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改芹,女,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原审被告段燕红,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上诉人刘芳芳因与被上诉人张改芹、原审被告段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芳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芳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裴红卫审 判 员 吕建伟代理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