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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民终2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鞍钢建设公司劳服热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马洪君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鞍钢建设公司劳服热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马洪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民终2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鞍钢建设公司劳服热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太,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洪君,男。上诉人鞍钢建设公司劳服热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洪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6)辽0804民初270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鞍钢建设公司劳服热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以“我公司诉求已得到贵院另案受理”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上诉人鞍钢建设公司劳服热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鞍钢建设公司劳服热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芝贵代理审判员  栾 娜代理审判员  陆玮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铭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