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2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周崎与周明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崎,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2730号申请执行人周崎,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周明,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周崎与被执行人周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将青岛市市北区某某路2号12号楼1单元101户房屋腾还申请人。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故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0203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佩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