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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神木县力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神木县力岩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126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神木县锦界工业园区被执行人神木县力岩建材有限公司,地址神木县二郎山过境路。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30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神木县力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神木县力岩建材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水泥款1526544.4元。二、案件受理费18540元及申请执行费17850元由被执行人神木县力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本院依法被执行人神木县力岩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三一牌陕K932**(车辆识别代号:LFCDH95P6B1008719、发动机号:P32415)、陕K932**(车辆识别代号:LFCDH95P4C1000247、发动机号:P33080)、陕K932**(车辆识别代号:LFCDH95P2C1000828、发动机号:P35021)、陕K932**(车辆识别代号:LFCDH95P9C1000132、发动机号:P33289)、陕K933**(车辆识别代号:LFCDH95P4C1000491、发动机号:P35326)商砼车五辆按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合计127991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水泥款1279910元。后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