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开松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开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583号罪犯陈开松,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钟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原广西贺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3日作出(2000)贺地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开松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犯罪所得赃款800元,与同案被告四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9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2003年6月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2006年9月、2009年3月、2012年11月、2014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获减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陈开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对罪犯陈开松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开松在服刑期间经多次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2.70分。该犯未缴纳罚金、未履行民事赔偿、未退赔,其户籍所在地的贺州市平桂管理区羊头镇老柱村民委员会、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司法局羊头司法所、贺州市平桂管理区羊头镇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和履行民事赔偿。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但至今尚无材料反映该犯缴纳了罚金,履行了民事赔偿及退赔。本院认为,罪犯陈开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缴纳罚金,未履行民事赔偿,未退赔,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开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