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4行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宝芳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4行初2683号原告刘宝芳,男,汉族,1947年11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3号。法定代表人李先忠,男,区长。原告刘宝芳诉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变更公房承租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受理后,向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宝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宝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宝芳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孙永欣审 判 员 向绪武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