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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秦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秦安县货运配载服务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安县货运配载服务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秦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秦安县兴国镇成纪大道。机构代码:22498236-5。法定代表人:李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辛建存,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彦国,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秦安县货运配载服务站。住所地:秦安县解放北路。机构代码:66002597-5。法定代表人:冯凌汉,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冯刚,该站办公室主任。本院在执行秦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秦安县货运配载服务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秦安县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由秦安县货运配载服务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义务。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秦安县货运配载服务站一直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故秦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秦安县货运配载服务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后经申请执行人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该案提级执行。2016年8月29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定由麦积区人民法院执行该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将该案材料函送至麦积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秦民初字第4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永东审判员  安 剑审判员  宋斌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