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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5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马志科与马国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科,马国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5167号原告:马志科,男,回族,1939年2月5日出生,农民住伊宁市英也尔乡界梁子村4巷31号。委托代理人:马秀莲,女,回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伊宁市英也尔乡界梁子村4巷31号。委托代理人:张倩,新疆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国军,男,回族,1975年5月13日出生,农民,住伊宁市英也尔乡界梁子村4巷88号。委托代理人:秦敬阳,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科诉被告马国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土地使用证正在办理中为由,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志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实际收取50元,由原告马志科负担。审判员  吴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拉扎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