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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6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大足区富通特殊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富通特殊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68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7102332-6。法定代表人:谭正林,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富通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工业园区A区,组织机构代码66893887-5。法定代表人:覃学,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大足区富通特殊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1民初3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5日向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书,但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正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颜 菲代理审判员  黄春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天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