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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辖终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山东泰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于萍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萍,山东泰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辖终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萍,女,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泰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韵升,董事长。上诉人于萍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泰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6民初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于萍上诉称,本案系普通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级别管辖规定,则该约定管辖无效。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向目标公司履行义务,合同履行地在济南市历下区,上诉人住所地亦在济南市历下区,故该案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泰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泰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于萍未履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损害了山东泰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于萍履行该协议书中关于将商标所有权转让给目标公司名下的约定。该案虽系合同纠纷,但系当事人在履行涉案《合作协议书》过程中因协议项下约定的注册商标“创意童彩”、“非常小孩”转让事宜引发的纠纷,故应由具有可审理涉及商标纠纷案件的法院管辖。涉案《合作协议书》第十三条关于发生争议向原告方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为有效约定。该案原告方即为山东泰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山东省博兴县,属原审法院辖区。鉴于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不具有涉及商标纠纷案件管辖权,故原审法院作为涉案《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山东泰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具有可审理第一审商标纠纷案件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丛燕燕代理审判员  李红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