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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3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巧玉、茹银兵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图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巧玉,茹银兵,仲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3执586号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城镇园户村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632044-2。法定代表人:胡正辉,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巧玉,女,汉族,1978年9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茹银兵,男,汉族,1977年8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仲志兵,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呼图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仲志兵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博审 判 员  米一漫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