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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执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凤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霞,内蒙古云海秋林乌兰布和有机农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02执1610号申请执行人张凤霞,个体户。被执行人内蒙古云海秋林乌兰布和有机农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秋林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执行张凤霞申请执行内蒙古云海秋林乌兰布和有机农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6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云海秋林公司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张凤霞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6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维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XX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