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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安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邸配达、伊全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邸配达,伊全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325号申请执行人安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邸配达,农民。被执行人伊全胜,职工。安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邸配达、伊全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冀0632执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邸配达、伊全胜未依法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伊全胜向申请执行人安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全额履行了判决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632执4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铁强审判员  王国繁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