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2016)辽0211执恢59号 黄亚雄与王传利、崔淸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亚雄,王传利,崔清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黄亚雄,男,1965年8月12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苏景东,系辽宁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宇,系辽宁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传利,男,1975年3月23日生,住址庄河市。被执行人:崔清红,女,1975年11月8日生,住址庄河市。本院在执行黄亚雄与王传利、崔清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甘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付 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琪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