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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7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田国伟与被告贾玉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伟,贾玉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7820号原告田国伟,男,195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委托代理人苏桂君,系辽宁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玉英,女,194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田国伟与被告贾玉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暂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