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7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田国伟与被告贾玉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伟,贾玉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7820号原告田国伟,男,195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委托代理人苏桂君,系辽宁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玉英,女,194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田国伟与被告贾玉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暂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