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6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叶荣生与陈铁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荣生,陈铁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6507号申请执行人:叶荣生,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玉环县人,住浙江省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小水埠村永兴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63********。被执行人:陈铁祥,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镇北社区吴家塔***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68********。申请执行人叶荣生与被执行人陈铁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诸店商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17.2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双方正在协商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65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培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