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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靳志文与苏少冬、王纪方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志文,苏少冬,王纪方,潍坊东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906号原告:靳志文。被告:苏少冬。被告:王纪方,又名王某。被告:潍坊东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靳志文与被告苏少冬、王纪方、潍坊东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靳志文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志文撤诉。案件受理费6624元,减半收取3312元,由原告靳志文负担。审 判 长  张文辉审 判 员  李天颖人民陪审员  邢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雅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