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8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靳志文与苏少冬、王纪方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志文,苏少冬,王纪方,潍坊东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906号原告:靳志文。被告:苏少冬。被告:王纪方,又名王某。被告:潍坊东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靳志文与被告苏少冬、王纪方、潍坊东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靳志文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志文撤诉。案件受理费6624元,减半收取3312元,由原告靳志文负担。审 判 长 张文辉审 判 员 李天颖人民陪审员 邢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雅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