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9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铁,冯艳梅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冯艳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9民初686号原告李铁,男被告冯艳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铁诉被告冯艳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云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鑫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