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01民初5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5635号起诉人:张美文,男,汉族,1942年2月7日出生,某退休职工,住阿克苏市。2016年10月20日,本院收到张美文的起诉状。起诉人张美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撤销2007年8月13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新疆阿克苏地区鑫达拍卖公司拍卖的位于阿克苏市解放北路的土地及房屋。事实与理由:起诉人张美文将其位于阿克苏市解放北路的土地及房屋抵押给阿克苏市银兴城市信用社,后起诉人在该抵押土地上又新建了一处75平方米的房屋,案外人租住该新建房屋,因案外人与他人有债务关系,后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委托新疆阿克苏地区鑫达拍卖公司将该处新建房屋进行拍卖。起诉人张美文认为被拍卖的房屋系本人所有财产,该拍卖行为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拍卖行为。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张美文起诉撤销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新疆阿克苏地区鑫达拍卖公司拍卖的位于阿克苏市解放北路的土地及房屋的民事诉讼,因该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美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