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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83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天福与吴美英、陈桂川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福,吴美英,陈桂川,熊帅,张国旺,刘红花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8302号之一原告:王天福,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伟锋,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丹丹,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美英,女,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桂川,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熊帅,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福,福建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春晓,福建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国旺,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第三人刘红花,女,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王天福与被告吴美英、陈桂川、熊帅,第三人张国旺、刘红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福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天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泽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嘉慧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