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民终1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万红英与夏峰、张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峰,张婷婷,万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民终1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峰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婷婷以上两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发支,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红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夏峰、张婷婷因与被上诉人万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一初字第08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一初字第084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夏峰、张婷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张虹良代理审判员 朱珊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明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