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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6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李忠明与丹阳格瑞恩木制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明,丹阳格瑞恩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1民初6406号原告:李忠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束丽丽,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格瑞恩木制品有限公司,地址:丹阳市开发区立曜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21181MA1MFMLQ77。法定代表人:李文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绘平,丹阳市延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忠明与被告丹阳格瑞恩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恩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6年8月25日、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忠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束丽丽,被告格瑞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绘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忠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格瑞恩公司于2016年3月1日经核准设立,该公司股东戴云霞的丈夫李伟航在公司成立之前让原告去被告处工作,将老厂江苏美邦的货品、设备等搬至被告处。2016年3月1日,原告至被告处工作。同年3月4日下午,原告在搬厂房时不幸受伤,即被送至医院救治。因原、被告关于是否按工伤处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也拒绝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无奈于2016年6月16日向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无法确认吴玉林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为由,不予支持原告的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被告格瑞恩公司辩称,原告不是被告公司的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格瑞恩公司于2016年3月1日核准设立。2016年3月4日下午4时许,原告在大泊农贸市场被叉车上的物品所砸伤,原告认为其系被告处的员工,在从事被告指派的工作中受伤,但被告否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遂于2016年6月16日向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自2015年10月起至2016年3月止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于同年7月25日裁决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并在庭审中陈述其经李伟航的介绍去原来的厂(江苏美邦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后来实际是在被告处工作,并在被告的临时工作地点大泊农贸市场受伤,但其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受被告的指派工作,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大泊农贸市场就是被告临时工作地点。对于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忠明与被告丹阳格瑞恩木制品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忠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熊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倩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