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民申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高亚民、李梅珍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亚民,李梅珍,邢紫阳,郝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申7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亚民,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梅珍,女,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邢紫阳,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郝娜,女,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再审申请人高亚民因与被申请人李梅珍、邢紫阳、郝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许民终字第2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系本案执行异议之诉中执行行为依据的(2012)禹民一初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审查高亚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古绍禹代理审判员  颜 森代理审判员  刘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