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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81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云南华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兴武、昆明久福商贸有限公司、安如梅、闫亚轮、胡俊、杨宏策,王富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华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杨兴武,昆明久福商贸有限公司,安如梅,闫亚轮,胡俊,杨宏策,王富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81民初1264号原告:云南华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宁市太平镇。法定代表人:易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淑娟、顾木州,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兴武,男,汉族,现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婷,女,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系杨兴武妻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久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婷,女,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系该公司财务,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安如梅,女,汉族,现住官渡区。被告:闫亚轮,男,汉族,现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被告:胡俊,男,汉族,现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被告:杨宏策,男,汉族,现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州城镇。委托代理人:闫亚玲,女,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系杨宏策之妻,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王富飞,男,汉族,现住云南省宣威市来宾镇。原告云南华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兴武、昆明久福商贸有限公司、安如梅、闫亚轮、胡俊、杨宏策,第三人王富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后,原告云南华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以被告杨兴武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兴武、昆明久福商贸有限公司、安如梅、闫亚轮、胡俊、杨宏策,第三人王富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华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兴武、昆明久福商贸有限公司、安如梅、闫亚轮、胡俊、杨宏策,第三人王富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680元,减半收取13340元,由原告云南华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萍人民陪审员  杨亚雄人民陪审员  宝朝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