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申19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刘元会,徐永平与重庆市巴南区温馨旅馆,廖贵仁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永平,刘云会,重庆市巴南区温馨旅馆,廖贵仁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19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永平,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云会,女,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温馨旅馆。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投资人:廖贵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廖贵仁,女,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再审申请人徐永平、刘云会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温馨旅馆(以下简称温馨旅馆)、廖贵仁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4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永平、刘云会申请再审称,本案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一、二审法院在未尽到释明义务的情况下直接适用了《侵权责任法》,加重了徐永平、刘云会的举证证明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徐永平、刘云会之子徐吉忠与温馨旅馆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但温馨旅馆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注意义务、通知义务和协助义务,对徐吉忠的死亡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徐永平、刘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温馨旅馆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石子坪7-1号,建筑面积214平方米,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廖贵仁,其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证照齐全。2008年3月12日,重庆市巴南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载明,温馨旅馆开业前经消防安全检查,具备安全条件,同意开业。2015年1月12日,徐吉忠入住温馨旅馆207房间。2014年1月14日17时许,徐永平、刘云会亲属熊彪来到温馨旅馆处寻找徐吉忠时,发现徐吉忠所住房间用房门钥匙无法打开,温馨旅馆工作人员遂到场帮助开门,熊彪大力推开房门后,发现徐吉忠倒在床上不省人事,在场人员随即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急救人员到场后,确认徐吉忠已经死亡,无抢救必要。又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后,认定徐吉忠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并向徐永平、刘云会、温馨旅馆、廖贵仁进行了口头告知。2015年1月22日,经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确认廖贵仁先行支付徐永平、刘云会因徐吉忠死亡的补偿金30000元,温馨旅馆、廖贵仁对徐吉忠死亡是否应承担责任由人民法院评判。第一,关于本案适用法律是否适当的问题。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在产生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选择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即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受损害方可以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请求对方承担。本案中,徐吉忠入住温馨旅馆,与温馨旅馆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在徐吉忠死亡的情况下,徐吉忠的父母徐永平、刘云会若认为温馨旅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其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提起侵权之诉。应当明确的是,选择行使何种请求权,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范畴,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人民法院予以尊重。根据徐永平、刘云会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和《代理词》,本案系徐永平、刘云会以温馨旅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的侵权之诉,一、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无不当。第二,关于温馨旅馆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温馨旅馆取得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证照,并通过了消防安全检查,其提供给徐吉忠住宿的房间无安全隐患。因徐吉忠在密闭的房间内燃烧木炭,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该死亡结果系徐吉忠的自身行为所致,温馨旅馆并无过错。因此,徐永平、刘云会要求温馨旅馆承担赔偿责任并无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永平、刘云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徐春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