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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行审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682西安市环境保护局y与西安市蓝田县万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西安市蓝田县万田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12行审68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陈松林,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晓阳,男。委托代理人赵祎,男。被执行人西安市蓝田县万田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繁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市环罚字[2015]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被执行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四条之规定,作出市环罚字[2015]007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268590元罚款。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市环罚字[2015]007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畅筱婧人民陪审员  白 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