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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231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次某某诉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次某某,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隆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231民初51号原告:次某某、女、藏、1970年2月24日出生、系西藏隆子县人、现住西藏隆子县被告:扎某某、男、藏、1973年4月7日出生、系西藏隆子县人、现住西藏隆子县本院在审理次某某诉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因其被告调解为由与2016年10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调解为由是在法律允许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索朗边久代理审判员 :次旺让珠代理审判员 :扎西顿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德庆曲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