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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8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葛海源与王明君、蔺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海源,王明君,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286号申请执行人:葛海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明君,男,汉族。被执行人:蔺刚,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海源与被执行人王明君、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审查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暂时无法全部给付,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经申请执行人葛海源确认。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如不按期履行则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计 忱审判员 王集威审判员 杨文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