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8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葛海源与王明君、蔺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海源,王明君,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286号申请执行人:葛海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明君,男,汉族。被执行人:蔺刚,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海源与被执行人王明君、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审查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暂时无法全部给付,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经申请执行人葛海源确认。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如不按期履行则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计 忱审判员 王集威审判员 杨文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