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阙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5刑初193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阙某某,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南省沈丘县,初中肄业,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6年6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4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公诉刑诉(2016)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阙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博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阙某某在安阳市殷都区焦邵村经营一家文涛熟肉加工部。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阙某某在加工熟肉过程中超标添加亚硝酸盐,将猪肉以每斤13元的价格对外销售700斤,酱牛肉以每斤3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2000余斤,销售金额共计8万余元。经检验,送检猪头肉中亚硝酸盐含量为198.3mg/kg,酱牛肉中亚硝酸盐含量为162.8mg/kg。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亚硝酸盐超标能否造成人体危害请示的复函等书证、证人李某证言、被告人阙某某供述与辩解、检测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阙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阙某某在安阳市殷都区焦邵村经营文涛熟肉加工部。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阙某某在加工熟肉过程中超标添加亚硝酸盐,将猪肉以每斤13元的价格对外销售700斤,酱牛肉以每斤3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2000余斤,销售金额共计8万余元。经检验,送检猪头肉中亚硝酸盐含量为198.3mg/kg,酱牛肉中亚硝酸盐含量为162.8mg/kg。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2016年1月13日对文涛熟肉加工部的酱牛肉和猪头肉抽样检查的事实;2.暂扣物品清单,证明扣押过期肉制品护色剂5袋、亚硝酸钠13袋、复配稳定剂6袋和无标识的编织袋装白色盐装颗粒物3袋半;3.文涛熟肉店营业执照;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亚硝酸盐超标能否造成人体危害请示的复函,证明亚硝酸盐摄入量达到0.2-0.5g时可导致中毒,摄入量超过3g时可致人死亡;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规定,证明亚硝酸盐可以作为一种食品添加剂使用,在酱卤肉制品中含量应当小于等于30mg/kg;6.阙某某供述与辩解,证明阙某某从2015年10月份开始在加工熟肉时添加亚硝酸盐,截至被查获已有三个月的时间,文涛熟肉店加工、销售酱牛肉2000斤左右,加工、销售卤猪头肉700斤左右,阙某某在明知自己加工的酱卤肉制品中亚硝酸盐含量可能超标,仍然对外销售,销售额达8万余元;7.证人李某证言,证明阙某某从李某处买入生肉,自己加工后出售;8.检测报告,经鉴定,被查获的猪头肉亚硝酸盐含量为198.3mg/kg,酱牛肉亚硝酸盐含量为162.8mg/kg。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阙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金额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阙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经安阳市殷都区司法局调查评估,阙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阙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邵红梅审 判 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郑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全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