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5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绍斌与朱文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斌,朱文东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3民初5893号原告:陈绍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仇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文东。原告陈绍斌与被告朱文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绍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文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绍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工程款项115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春,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承包的淮安区皇冠国际小区工地上做木工。原告与��告口头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1#楼、2#楼木工二次结构工程分包给原告,工资报酬按照每平米23元计算。2016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木工工资115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诉至法院。被告朱文东没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春,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分包的工地上做工。原、被告经协商口头约定,被告将其分包的淮安区皇冠国际小区1#楼、2#楼木工二次结构工程再分包给原告施工,工资报酬按照每平米23元计算。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被告分包的工程。2016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其内容为:“今欠到陈绍斌班组二次结构工程款(皇冠国际1#楼、2#楼)计壹拾壹万伍仟元,¥115000元”。嗣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尚欠的工程款项未果诉至本院。在审理期���,原告撤回对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据此,原、被告之间的涉案工程分包合同,因原、被告均不具备从事建筑工程相应的资质,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原告已完成被告分包的淮安区皇冠国际小区1#楼、2#楼木工二次结构工程,且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1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款条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现要求被告按照约定给付尚欠的工程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文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绍斌工程款1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原告已预交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朱文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杨才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