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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0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洋诉宫亚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洋,宫亚利,付海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0932号原告:张洋,男,1979年1月6日出生。被告:宫亚利,男,1978年2月6日出生。被告:付海亮,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原告张洋诉被告宫亚利、付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洋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洋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张洋负担。审判员  刘书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柴也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