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2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玉财与高增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财,高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790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财,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增明,男,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482号民事调解书,刘玉财申请执行高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高增明限期偿还刘玉财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申请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凤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