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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执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山东佳怡物流有限公司与石维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佳怡物流有限公司,石维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佳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琳,总经理。被执行人石维山,男,汉族,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历城商初字第15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向济南市房管局、济南市车管所、章丘市房管局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有房产在黑龙江省友谊县,2016年9月20日我院委托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行,该院已立案并已和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历城商初字第15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少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