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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1民初3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董俊芳与徐驰、张秋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俊芳,徐驰,张秋红,熊青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1民初3862号原告:董俊芳。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忠群,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霞,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驰。被告:张秋红。被告:熊青峰。原告董俊芳诉被告徐驰、张秋红、熊青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驰、张秋红、熊青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俊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徐驰、张秋红归还原告董俊芳借款92111元及承担利息(以借款本金92111元,自2016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2、被告熊青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9日,被告徐驰向原告董俊芳借款30万元,约定年利率20%,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熊青峰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嗣后,被告徐驰仅归还借款本息356000元,余款92111元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被告徐驰、张秋红、熊青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徐驰、张秋红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9日,被告徐驰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董俊芳借款300000元,约定年利率20%,被告熊青峰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由被告徐驰向原告董俊芳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董俊芳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按年利率20%计算。借款人:徐驰担保人:熊青峰。嗣后,被告徐驰仅归还借款本息356000元,余款92111元未归还,故引起诉讼。庭审中,原告认为该借款发生于俩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生产经营,故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徐驰、张秋红归还原告董俊芳借款92111元,及承担利息(以借款本金92111元,自2016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并要求被告熊青峰对上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上事实,有借条、建设银行的汇款凭证、婚姻登记信息、工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建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表、农行卡明细清单、微信转账截屏及当事人庭审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董俊芳与被告徐驰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徐驰未能归还借款,引起本诉,故责任在于被告。现原告董俊芳要求其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因该借款发生于俩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原告董俊芳要求被告徐驰与张秋红共同归还上列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熊青峰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徐驰、张秋红、熊青峰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驰、张秋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董俊芳借款92111元,及承担利息(以借款本金92111元,自2016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二、被告熊青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熊青峰有权向被告徐驰、张秋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503元,由被告徐驰、张秋红、熊青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03元。中院上诉费账户:帐号:80×××63,户名: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电话:0519-8557****、8557****,汇款人在备注栏或用途栏必填两项内容:1、单位名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费用性质:诉讼费,并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另,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账号名称:溧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审 判 长  张才保人民陪审员  史建贞人民陪审员  史小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 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