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吴立荣、钟剑等与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立荣,钟剑,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1执631号申请执行人:吴立荣,居民。申请执行人:钟剑,居民。被执行人: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仁斌,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立荣、钟剑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鸿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吴立荣、钟剑工程款422430元、诉讼费3800元、执行费6236元,共计432466元。经经查,被执行人鸿腾公司在祁阳县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工程收益款。2016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鸿腾公司在祁阳县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收益款432466元,期限为两年。被执行人鸿腾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立荣、钟剑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唐彦亮审 判 员 冯华斌代理审判员 张勇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伍丽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