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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关东亮与刘长贵、王丽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东亮,刘长贵,王丽,车洪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604号原告关东亮。被告刘长贵,退休职工。被告王丽,退休职工。被告车洪谱。原告关东亮与被告刘长贵、王丽、车洪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关东亮诉称,我于2005年8月28日调德州电业局工作,同年12月15日被告刘长贵因不需要住房但他有购房资格,我顶刘长贵的名字购置了中茂家园9#-1-802室住房一套,交房费计350000多元,后电业局办理房产证时以刘长贵的名字办理,我多次提出过户给我,被告不同意,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房产归我所有。被告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2014年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房产归我所有,被告又上诉,2015年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民终字第461号判决维持重审判决。刘长贵、王丽申请再审,2016年3月1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民再字第58号判决书维持(2014)德中民终字第461号判决。2012年被告强行搬入该房屋占用至今,造成我的房屋无法出租,损失9万元。2014年10月17日在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还在被告上诉期间他们以争议的房屋抵押向车洪谱借款,现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法院执行无法进行,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以该房产抵押借款无效并赔偿损失90000元。被告车洪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案件不属于特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范围,应当适用普通管辖的规定。由其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刘长贵、王丽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故本院审理该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车洪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潘立原审判员  杨东宝审判员  曹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明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