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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5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高唐绿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凯一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唐绿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凯一精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552号之二原告高唐绿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王雷先,董事长。被告宁波凯一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法定代表人陈安常,董事长。原告高唐绿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凯一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唐绿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高唐绿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潘圣慧审判员  陈 洁审判员  金连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