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王晓光、郭俊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王晓光,郭俊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438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安彰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闫锡红,职务:主任。被执行人:王晓光,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郭俊海,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王晓光、郭俊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晓光、郭俊海已按判决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文证执字第1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来生审判员 任 蓉审判员 杨俊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梦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