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徐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3刑初60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平,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2015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6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6年7月8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执行逮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6)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平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徐平在南阳市永安路与中州路交叉口至尚网吧,趁被害人杨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苹果6plus手机及钱包盗走。将盗窃的苹果6plus手机低价卖给一个叫小江的人。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苹果6plus手机价值4400元。2016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徐平在南阳市南阳师院对面的他她网吧,趁被害人李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座位电脑桌上的金色vivoX6D型手机盗走。而后将手机以500元价格卖给王某。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vivoX6D型手机价值168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徐平在南阳市永安路与中州路交叉口至尚网吧,趁被害人杨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苹果6plus手机及钱包盗走。将盗窃的苹果6plus手机低价卖给一个叫小江的人。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苹果6plus手机价值4400元。2016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徐平在南阳市南阳师院对面的他她网吧,趁被害人李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座位电脑桌上的金色vivoX6D型手机盗走。而后将手机以500元价格卖给王某。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vivoX6D型手机价值1680元。另查明,2016年6月28日Vivo手机已退还被害人李某。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徐平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手机款4000元整,并取得了被害人杨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书证:(1)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2016年6月23日在王某处提取vivo手机一部。被害人李某于2016年6月28日在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领取vivo手机一部。(2)照片两张证实了被告人徐平在南阳师院对面的他她网吧及南阳市永安路与中州路交叉口至尚网吧盗窃手机时的视频截图;证实了被告人徐平在至尚网吧盗窃手机及钱包后扔在南阳市红庙路的地点以及钱包内物品的指认。(3)照片一张证实了被害人杨某提供的2016年2月4日购买的苹果6plus手机的包装盒及发票。(4)被告人徐平的身份信息一份证实了徐平的年龄生于1991年11月5日出生,作案时年满18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5)梅溪分局于2016年6月22日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了南阳公安局民警民警在被害人杨某的指认下,传唤被告人徐平并将其抓获的经过,经讯问徐平对犯罪行为认不讳。(6)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了2015年9月25日因盗窃被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证实了被告人徐平有前科,作案时缓刑考验期已过。2、证人王某的证言我因为收旧手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我用我的昵称叫“夜归人”的QQ(29×××59)我想买一部手机,我在互联网上发布了回收旧手机的信息。大概是上星期天(2016年6月19日),QQ昵称是“黑子”的那个年轻娃给我联系,称有一部手机要卖,他还是在新华城市广场附近见的我,他这次拿来的是一部金色的vivoX6型号的手机,有八成新,我还是以800元的价格收购了。这部手机我给我的一个朋友用了。随后我给你们拿过来了。…大概半月前的一天,这个娃去新华城市广场附近见我,并拿来了一部金色的苹果6plus手机,我一看屏坏了,就出500元收购,但这个年轻娃嫌少不卖,我联系了我以前认识的一个朋友小江过来,小江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证人王某证言证实了2016年6月19日晚上以800元价格从嫌疑人徐平手里收购一部金色的vivoX6手机,证实了小江从徐平手里收购一部苹果6plus手机。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6年6月18日晚上22时左右,我到我们南阳师院对面的他她网吧去上通宵。到了凌晨四五点钟左右,我因为疲劳,就趴在网吧的桌子上睡着了。当时我的手机就放在网吧的我玩的电脑桌子上。等我醒来时,已经早上八点左右了。我就发现我放在我电脑桌子上的手机被盗了。后来我看了网吧的监控,发现是一个二十多年轻人,穿着黑色上衣,在我玩的座位处来回逛了一两圈,随后就出去了。我怀疑就是这个男子偷我的手机。随后我就打了110报警电话。后来我急着上学,就没有去做笔录。今天接到你们电话我就过来说明情况了。我的手机是vivo牌的,金色,型号是X6D型。是我2016年1月份花2498元买的,有个九成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了2016年6月18日晚在南阳师院对面他她网吧上网丢失一部金色的vivoX6手机。(2)被害人杨某的陈述2016年6月12日22时我和朋友郭征到南阳市永安路与中州路交叉口至尚网吧上网,凌晨3点15分我在电脑桌前睡着了,到早上7点左右,发现手机和钱包不见了,我看了网吧监控,有一名男子在我睡觉的时候把我的手机和钱包拿走了,于是我报警了。是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个黑色钱包,钱包内有1015现金,一张中原银行卡、一张临时身份证。手机时2016年2月份买的,价值是6800元。监控显示那个男的身高1米7多,短发,戴口罩,偏瘦,上身穿黑色短袖,裤子没看清。杨某的陈述证实了2016年6月12日夜在南阳市永安路与中州路交叉口至尚网吧丢失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个黑色钱包,钱包内有1015现金,一张中原银行卡、一张临时身份证。4、被告人徐平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到南阳市师院对面的他她网吧上网,一是去玩游戏,二是看有机会了就偷手机。当时我没有用我的身份证登记。到了凌晨四五点钟左右,我在网吧内闲转,我看到一个学生模样的上网顾客趴在网吧的电脑桌上睡着了。我就把他放在桌子上的一部vivo手机给偷走了。这部手机我卖给一个收购二手手机的胖娃了。我卖给他八百元钱。我们交易的地点在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的肯德基附近,胖娃给我的是现金。是一部金色的vivo手机,具体什么型号我记不清了。这部手机有八九成新。我还在2016年6月1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偷了一部苹果6plus手机。那天凌晨3点钟,我到南阳市中州路与永安路交叉口的至尚网吧去,想去偷手机。当时我怕被认出,就带了一个蓝色的医用口罩。我没有用我的身份证登记。我在网吧玩了有一个小时左右,我看到我附近的一个上网的男顾客趴在桌子睡着了,我就趁他不注意,把他放在桌子上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及一个黑色男式钱包偷走了。随后我就快速离开了网吧。也没有办理下机手续。出了网吧我清点了钱包,发现里面有十元现金和一张临时身份证及一张银行卡。我把钱拿走了,钱包我扔在了南阳市红庙路的一个小道内了。当天下午,我跟胖娃联系,我们在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附近一个楼道内见了面。胖娃给我说这部手机屏换过,且锁屏,只掏500元收购,我嫌价格低,就没有给他。随后介绍了一个人,这个人过来后,掏了600元收购了这部手机,给我付的也是现金。是一部金色的苹果6plus手机,这部手机有六七成新。当时锁着屏,我也用不成。收购你手机的人是个男的,二十多岁,胖胖的身材,本地口音,其他的情况不知道,我跟胖娃是通过qq联系的。我不知道他的手机号和具体情况。他的QQ号昵称叫“夜归人”被告人徐平的供述证实了2016年6月20日左右在南阳师院对面的他她网吧盗窃一部金色的vivo手机,证实了2016年6月1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南阳市中州路与永安路交叉口的至尚网吧偷了一部苹果6plus手机和一个黑色钱包的情况。5、鉴定意见宛龙价证鉴(2016)126号vivoX6D手机一部价值1680元鉴定日期:2016年6月28日宛龙价证鉴(2016)178号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4400鉴定日期:2016年9月5日证实了盗窃的两部手机总价值为6080元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徐平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0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徐平的犯罪性质、犯罪数额、认罪态度、退赃、前科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罚金3000元,限判决确定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王丽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 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