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执4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丹阳市天创工具有限公司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丹阳市天创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4174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正飞,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丹阳市天创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育文。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丹阳市天创工具有限公司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苏1181行审21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责令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0.5亩土地;2、限期60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的0.4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0.0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事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暂时无法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事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暂时无法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1行审21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蔚彤审判员 张俊建审判员 黄文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 丽 来源:百度“”